說到葉律師,他之前有一件事情我超欣賞的!
就是2011年在葉慶元的主導下,台北市政府針對蘋果以及 Google 兩大手機APP市集業者進行定型化契約查核,並要求蘋果及Google 遵循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,分別修正 App Store 以及 Android Market 的服務條款,保障消費者依法在七日內退費之權利。Google 因未遵循台北市政府之限期改善命令,被台北市政府裁罰新台幣100萬元,Google決定關閉Android Market對台灣區的服務。
那個時候我有寫一個文章,想法如下:
(原來我發廢文的時間這麼久了?)
這個事情有趣的地方在於,
消保法規定網購物品有七天鑑賞期的由來,
是因為一個實體商品在網路上展示,
消費者訂購時完全沒辦法碰觸到商品本身,
這對消費者不公平,
所以消保法給予七天鑑賞期,
消費者收到後覺得不喜歡,還有反悔空間,
但是app一下載,
消費者第一時間就可以接觸到商品,可以玩了,
這時還要不要給予七天鑑賞期?就有疑慮勒!
也許這個app我玩一個小時就膩了甚至破關了,
那我隨時可以退,反正還沒過七天⋯⋯
那app廠商賺甚麼?
沒得賺的結果是
沒人願意開發app了,
或沒人願意賣app給你了(比如google ),
到最後大家都沒有app可以用⋯⋯
法律過度干預商業活動的結果,
到頭來不見得對消費者真正有利~
其實這也某程度的顯示
消保法有關七天鑑賞期的規定太於過時,
適用在現今網路商品,
反倒會得出不合時宜的結果~
不過喔,
我希望台北市政府繼續堅持下去,
下一波最好針對a片下載網站,
這樣網購a片看了n次後
還來得及在七天鑑賞期到期前退還給網站,
真真是所有男人的一大福音勒!